偷126只金錢龜 入獄最少10年
偷龜也會犯重罪博羅兩名男子三次偷盜他人飼養的石金錢龜共126只昨日惠州中級人民法院通報其中一男子被以盜竊罪判處12年有期徒刑同伙獲刑10年
深夜架梯偷龜
今年40歲的李某是博羅縣園洲鎮禾山村農民園洲鎮有多戶石金錢龜養殖戶雖然石金錢龜值錢但養殖戶并沒有防范意識基本上都是在自家陽臺上養殖李某有心偷龜于是事先踩點摸清楚養殖場所后每次都選擇凌晨2時左右開始作案
2010年7月22日凌晨1時許李某找來同伙朱某共同駕乘一輛摩托車到博羅縣園洲鎮桔龍村委會一養殖戶的住宅該養殖戶的石金錢龜在一樓陽臺養殖兩人輕易偷走了10只小龜后經物價部門鑒定價值1.08萬元
一個月后又是凌晨2時許李某和朱某攜帶自制的梯子到園洲鎮深瀝村一養殖戶住處李某架起梯子爬到該養殖戶三樓陽臺偷走了石金錢龜19只經鑒定共價值137940元
2011年李某再次與同伙作案這次他偷了本村一石金錢龜養殖戶在這名受害者二樓陽臺李某一次就偷走了石金錢龜97只經鑒定共價值213400元2012年初警方將李某抓獲偷盜的石金錢龜都已經被賣無法追回
兩人分獲刑12年和10年
根據指控李某盜竊石金錢龜價格總額物價部門鑒定為362140元朱某盜竊數額為14萬多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盜竊罪而李某認為偷盜數額不能認定為巨大他稱第一次偷盜的石金錢龜每只才二三兩市場價每只400元左右第二次的龜每只1 .5斤市場價1000元最后一次每只大約6兩按市場價每只600元左右三次總共價值才8 .12萬元
公訴機關表示對贓物石金錢龜的價值認定應以物價部門和專業人士的鑒定為準最終惠州中級法院認定兩人盜竊數額應以物價部門和專業人士鑒定為準認定數額特別巨大判決李某入獄12年同伙朱某入獄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