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聯網法院宣判首例比特幣“挖礦機”糾紛案
昨天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網上訴訟平臺對一起比特幣挖礦機網絡購物合同糾紛進行公開宣判駁回買受人要求出賣人返還全部貨款并且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4日原告陳某在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網站購買比特幣挖礦機20件訂單總額612000元雙方約定發貨時間原告陳某向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全額支付商品價款其后原告陳某得知中國人民銀行已經聯合多部委下發文件《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認為比特幣專用生產機器挖礦機的交易涉嫌違法向被告提出全額退款申請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拒絕退款申請按約發送全部貨物原告陳某拒收貨物認為通過網絡方式購物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其在收到貨物之前已經提出退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再次向被告提出僅退款申請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再次拒絕
法院經審理認為比特幣是互聯網技術發展后在互聯網環境中生成的虛擬物品其預設功能為全球化流通的數字貨幣比特幣的生成機制為比特幣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根據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件提供一定的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過程求得特解的礦工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賞比特幣的物理形態為成串復雜數字代碼比特幣挖礦機是專門用于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
原被告通過互聯網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比特幣挖礦機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但比特幣具有商品屬性本案交易標的物挖礦機是專門用于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本身具有財產屬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挖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依法有效此外消費者通過網絡方式購物難以直觀判斷商品質量與性能只能通過經營者宣傳推測商品信息由于雙方信息不對稱消費者的意思自由易受經營者非正當影響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設立即為解決消費者在網絡購物等特定交易領域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本案中原告陳某基于簽訂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對稱事由主張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適用初衷綜上原告陳某主張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