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酒器損壞賠償漫天要價 消費者可對高價索賠說“不”
近日消費者吉女士在浦東某飯店就餐不慎將一個醒酒器摔壞被飯店服務員漫天要價索賠800元在此消保委提醒消費者飯店和消費者之間是服務關系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消費者在損失物品時賠償標準并不是由飯店酒店單方面決定
近日消費者吉女士在浦東某飯店就餐不慎將一個醒酒器摔壞被飯店服務員漫天要價索賠800元服務員稱賠償依據是商品進價但當吉女士要求飯店提供進貨單據時卻遭到了拒絕一番爭執之后吉女士向浦東新區消保委尋求幫助
接到吉女士投訴后消保委工作人員與該飯店聯系并核實了情況該飯店負責人表示由于餐廳服務員不熟悉業務故向吉女士收取了800元賠償費用經過消保委的調解最終該飯店將收取的800元費用退還給吉女士消費者吉女士也對調解結果表示接受
飯店酒店的物品清單標注的價格虛高是普遍現象不過這是飯店酒店單方面的做法相當于格式條款只是一種告知行為不是一個合同標準在法律上不屬于合同約定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一旦損壞了飯店物品飯店方面可以要求賠償不過一般通過協商形式如果雙方確有很大異議可以申請法院裁決但飯店方需要舉證這些物品到底值多少錢而價格并不是由飯店自己決定
然而目前一些經營場所在物品被損壞時賠償價格大多由經營者自己制定經營者在要求賠償時既不出示原始進貨發票也不考慮物品的損壞程度使用年限等因素賠償數額對消費者來說常常不公其霸王條款的性質顯而易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因此消費者對這種霸王條款可以大膽說不
在此消保委提醒消費者飯店和消費者之間是服務關系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消費者在損失物品時賠償標準并不是由飯店酒店單方面決定賠償價格應該基于飯店酒店采購該產品的價格或者按照市場同類產品的實際售價進行賠償并且對于一些消耗品還應扣除相應折舊費
本案中吉女士損壞飯店物品飯店要求其賠償的數額應該合情合理在吉女士對賠償數額提出異議時飯店應當提供索賠依據并適當考慮全價賠償還是折價賠償吉女士在賠償后有權索要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