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一突發火災疑為煙花導致
爆竹聲中辭舊歲,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然而在營造節日氣氛的同時,也極易因為煙花質量存儲地點燃放方法等問題引發安全事故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就調處了一起居民在火災逃生時受傷的糾紛,這起事故引發的原因不排除是燃放煙花導致
2014年1月31日零時許,蘇州市吳中區一處拆遷安置小區居民樓的1層樓道發生火災,由于過道存放電瓶車自行車煙花爆竹等易燃物品,導致火勢蔓延居住在4樓的沈先生一家慌亂中下樓逃生,并關上了家門,當他們逃生失敗返回4樓時,卻發現家門已鎖,只得被困于樓道中,導致一家三口被不同程度灼傷,其中沈先生面頸四肢等部位燒傷達52%,并有中度吸入性損傷,傷勢最為嚴重,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消防部門經過現場勘驗,認為可排除電瓶車短路故障和電表箱過載引發火災,發生火災的時間恰逢農歷大年初一,春節期間居民燃放煙花爆竹和孩童玩火的情況較多,故不排除外來火種引燃可燃物而引發火災的可能
2014年年底,沈先生一紙訴狀將當地居委會告上吳中法院他認為,負責小區管理的居委會對小區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尤其是對樓道內的煙花爆竹未及時清理,導致火災事故發生及蔓延,配置的簡易消防設施未發揮作用,小區值班保安沒有履行安全保衛職責,造成了他人身及財產損失程度的擴大沈先生要求居委會賠償殘疾補助金醫療費等共計40萬余元
而居委會認為,樓宇起火后,位于4樓的沈先生家并未受到火勢明顯威脅,根據消防常識,應查明著火方位后朝遠離火勢的方向撤離,或留在屋內阻止濃煙進入但沈先生一家的逃生方法選擇不當,存在過錯,應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吳中法院審理后認為,一般的火災案件,多為直接受災的當事人向侵權人主張賠償,但在燃放煙花爆竹導致的火災中,往往由于燃放者眾多且難以判斷究竟是哪個煙花產生的火花最終引發了火災,所以難以找出直接的火災責任人此外,沈先生并不是火災的直接受害方,而是在避險過程中缺乏逃生常識,慌不擇路,最終產生了較大的損失由于沈先生一家在逃生過程中存在一定的疏漏,理應對自己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被告無論是居委會還是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方在春節期間理應加強消防宣傳,并安排人員加強對小區進行消防檢查或巡查,防范火災的發生,如未盡到上述職責,對火災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失
據此,該案經法官組織調解,居委會愿意對沈先生的損失承擔20%賠償責任,賠償沈先生8萬余元,剩余80%的責任由沈先生自行承擔另外,居委會考慮到沈先生的損失過大,另行補償他18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