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出售過期保鮮袋,遭投訴.
去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即將施行一周年新《消法》中規定一旦購買到不合格商品商家的賠償增加了消費者的損失得到了及時的彌補特別是對于日常購買的一些價格低廉的小商品賠償的金額可以達到500元不久前市民韓先生就因為購買了過期的保鮮袋而獲得了商家500元的賠償金
今年年初韓先生在一家超市購買了一袋價格為12.2元的保鮮袋回家后韓先生發現保鮮袋上標明的生產日期為2011年5月2日保質期3年韓先生算了一下到他購買的時間保鮮袋已經過期了大半年這樣的保鮮袋讓我如何敢放心使用韓先生表示在買到過期保鮮袋后他向金山工商所進行投訴
接到投訴后金山工商所對韓先生反映的情況進行了解經調查韓先生反映情況屬實工商人員又到韓先生購買保鮮袋的超市進行詳細檢查發現該批貨品在這家超市只有一件由于發貨時供貨方沒有注意而超市方也沒有認真把關致使這樣的過期商品上架銷售若按照舊《消法》消費者最多只能獲得雙倍賠償即退一賠二獲賠24.4元但是按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消費者可以要求退一賠三也就是36.6元而由于商家經營過期商品不能證明其不存在主觀故意也就存在欺詐的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500元的賠償金額
經過工商人員協調最終超市同意對韓先生作出500元的賠償并保證在今后的經營中嚴格把好關避免讓消費者再買到不合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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