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情形
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情形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改變了注冊商標主要部分和顯著特征的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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