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振動器漏電 男子無資質酒后操作被電身亡
沒有取得相應資質的鮑某在親戚家喝酒后操作平板振動器振壓地平時不想振動器發生漏電而將其電倒在地不幸身亡其后鮑某家人告上法庭31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此案經徐州兩級法院審理后當事人最終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鮑某家人共計獲賠1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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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家住江蘇新沂某村的駱某等幾戶村民打算建房其所在村委會便向供電公司下屬的鎮供電所申請架設了一條長約100米的建房臨時用電線路電壓380V電纜線及電線桿均由村委會提供其后駱某等幾戶村民又找到電工幫忙從新架設的電線桿頂向下接了幾米長的電纜線并安裝了空氣開關以便建房用電需要同年3月駱某將其二層民房施工工程承包給了沒有相關職業資質的郁某雙方約定由駱某提供建房材料并承擔施工電費由郁某提供平板振動器等施工設備隨后郁某雇傭了同樣沒有資質的鮑某等人為其施工郁某指派其雇傭的工人將平板振動器的線路連接到了空氣開關上接通電源
同年8月9日中午鮑某前往其親戚家喝小孩滿月酒下午4時許鮑某喝完酒后返回繼續干活郁某則對其酒后施工進行了責備后鮑某在操作平板振動器三相380V電壓振壓地平過程中不想振動器發生漏電而被電倒在地后雖經搶救還是沒能救活過來
2011年8月11日通過他人從中協調鮑某的父母妻子與郁某達成口頭賠償協議由郁某分三次共計給付鮑某家人9.5萬元前兩筆各為3萬元最后一筆為3.5萬元但在給付最后一筆款時雙方應就雙方之間工錢進行結算并從中扣除之后郁某給付了前兩筆款項共計6萬元后余款一直未付雙方也沒有就工錢問題進行結算
此后鮑某的家人以郁某提供不安全的施工設備以及駱某供電公司村委會提供違規安裝且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線路電源等奪走鮑某的生命應負不可推卸的責任為由將他們全部告上法庭
后經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審該院確定由郁某承擔65%的賠償責任由駱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并經過計算判決由郁某賠償22萬余元含已付的6萬元由駱某賠償6萬余元并駁回鮑某家人要求供電公司及村委會賠償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郁某駱某不服上訴至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該院二審幾方當事人最終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郁某分兩次給付鮑某家人賠償金共計7.5萬元不含已付的6萬元由駱某一次性給付鮑某家人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