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陽小伙醉駕逆行 撞代步車頂著走146米致1死1傷
外出打工前27歲的陜西涇陽小伙張某請朋友喝酒在醉酒后逆行撞上了一輛代步車可他不僅沒停車還頂著代步車行駛了146米導致駕駛代步車準備接孩子的婦女死亡并致一個男孩受傷
醉酒后開到逆行道 肇事后逃跑
27歲的張某是陜西省咸陽市涇陽縣人去年9月他準備外出打工并請了幾個朋友喝酒卻不料發生了一件改變了兩家人命運的悲劇
咸陽中院一審認定2014年9月15日下午2時張某和劉某等幾人駕車去禮泉縣袁家村餐后買了4瓶白酒返回涇陽縣又在一飯店就餐張某提出自己要外出打工請大家喝酒隨后便拿出在禮泉縣購買的1斤裝白酒劉某姚某只喝了一二盅其余被張某和王某喝完張某能喝多半瓶
當晚8時張某駕駛轎車沿涇干大街東段向東行駛劉某和醉酒的王某坐在后排當行至地稅局西邊時由于張某醉酒將車開到逆行道上晚8時20分常某駕駛四輪電動代步車向西行駛其子坐在后排張某駕車與常某的代步車迎面相撞劉某趕緊下車恰在此時從高陵縣來接王某的丁某趕到現場丁某和劉某將王某扶下車張某看到出事后將車門打開把頭伸出看了一下然后駕車頂著代步車向東行駛丁某發現以后追上去并用手拍打駕駛室的車窗玻璃大聲喊叫讓停車追了二三十米張某駕車頂著代步車向東行駛146米將代步車頂在花園酒店門口的警示墩上兩車分離張某駕車向東逃跑后將車停放在東關加氣站門口乘出租車回家次日上午8時張某到交警隊投案常某被送往醫院時已死亡其子受傷經鑒定為輕傷一級
一審認定故意殺人 被判無期徒刑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明知車內有人為逃避處罰強行開車推行被害人車輛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張某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繼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案發后張某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關于醫療費喪葬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的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予以支持
今年4月咸陽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某無期徒刑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醫療費喪葬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及其他損失費用等共計8.6萬余元
宣判后張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張某上訴請求從輕處罰被害人一方則要求增加賠償
省高院二審支持了咸陽中院對張某故意殺人罪的認定對張某上訴理由省高院認為因原判鑒于其有自首情節已對其作出適當判處故對其上訴理由不再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上訴理由也未予支持
近日華商記者了解到省高院終審駁回了雙方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