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打火機點燃商場門簾獲刑3年
男子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商場大門門簾點燃并躲在附近觀看火勢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2月24日18時許黃某(男38歲)在南昌市建設西路萬馬服飾廣場附近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商場大門門簾點燃并在附近觀看火勢后見大火被行人及消防人員撲滅后離開現場經鑒定萬馬服飾廣場大門被燒毀的財物價值人民幣9610元兩天后民警將黃某抓獲并從其身上繳獲8個一次性打火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在公共場所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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