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專利申請需要注意的事項
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后能否修改專利申請注意哪些事項
一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后能否修改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申請文件提交后申請人可以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二發明專利申請修改的時間即申請人可以在什么時間什么情況下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1)發明專利申請的主動修改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1款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即在這兩個時間點申請人可以對其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為何要規定這兩個時間點呢
原因是此時尚未開始實質審查而審查員開始審查時可以直接依據申請人修改后的申請文件尤其是權利要求進行審查或者說審查員可以直接針對修改后的權利要求進行新穎性檢索和創造性判斷而如果將主動修改的時間拖后將可能造成審查員針對申請人提交的原始申請文件進行檢索而檢索后申請人通過修改改變了權利要求將造成審查員在先的檢索工作白做
因此在提出實審請求時及收到專利局發出的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后的三個月內進行主動修改對發明專利的實審工作將最為有利當然從申請人的角度來講修改的時機當然是越靠后越合適是否將來能允許申請人主動修改的時間再靠后一些應當是需要考慮和平衡的問題
(2)發明專利申請被動的修改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申請人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后修改專利申請文件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該規定就是被動的修改即修改時只能針對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而未指出的部分不能進行修改原因是如果允許對未指出的部分可以進行修改則基于未指出的部分已經有了結論如果允許再修改等于審查員還要針對修改后的權利要求進行再次檢索將造成審查工作的浪費
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修改申請文件的時間被限制為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同時法律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規定即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圍也就是說對說明書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實質性部分對于實質性部分比如發明目的技術解決方案和實施例等則不允許修改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不能超出說明書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僅限于對不清晰的線條或者對視圖的明顯差錯部分的修改
從法定修改的時機來講應當說就是上述兩種情況當然也有例外的時候即根據審查指南的規定如果申請人在非法的時間里提出了修改或者超出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了修改如果這樣的修改被審查員接受了即審查員認為該修改是正確的具有授權前景可以加快審查程序這樣非法的修改可以轉為合法的修改盡管這樣的情況出現的并不多但審查指南該規定顯然是合理的即開了個口子體現了專利局尊重申請人服從真理的認真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