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區政府送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公告
根據太原市尖草坪區棚戶區改造的需要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7日作出草坪政房征決〔2016〕2101314192425304243565859666772768384858691949698101112114117118119130136138141142號征收決定對太原市尖草坪區上蘭原太原造紙廠棚戶區改造項目范圍內房屋實施征收但部分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權利人(以下稱相關房屋權利人詳見附件)未在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相關房屋權利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對其房屋實施征收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因無法直接送達現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自該公告登報之日起視同送達請相關房屋權利人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搬遷完畢逾期不搬遷的征收人有權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如不服該補償決定相關房屋權利人可自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期滿后未搬遷的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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