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識缺失多次協商未果 消費者獲10倍賠償
因食品標識缺失在多次協商賠償未果的情況下消費者將商家告上法庭日前哈爾濱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依據《食品安全法》商家給予消費者10倍賠償
2014年2月13日哈爾濱市消費者叢先生在位于香坊區一購物廣場購買了由吉林省豐碩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北大荒牌金麥胚乳60罐每罐7.2元合計432元在食用過程中他感覺口感一般經查詢發現該產品標簽說明配料表上介紹含有氫化植物油但表中未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叢先生訴稱根據《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或部分氫化油脂時在營養成分表中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北大荒牌金麥胚乳配料表中標示含有氫化植物油但未標明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叢先生認為商家銷售不合格食品應依據《食品安全法》進行10倍賠償多次協商未果后2015年8月叢先生將商家告上法庭
商家認為該食品進貨時有產品合格證且食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要求對消費者并無人身傷害產品標簽缺失不能證明該食品本身存在質量問題此外《食品安全法》中關于10倍賠償的條件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或者是經營者銷售了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才能承擔賠償責任商場僅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識的規定不適用《食品安全法》
法院認為銷售商有嚴格審查所售食品相關內容是否合法的義務銷售營養成分標注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應視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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