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當鹽巴賣 德江兩商販被判刑
銅仁市德江縣兩商販低價買來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后當作食鹽賣給村民食用近日經德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晏某潘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案開庭審理德江縣法院判處晏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人民幣判處潘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間晏某從別人處低價購買18.5噸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當作食鹽在德江縣煎茶鎮(zhèn)自己的門市部煎茶鎮(zhèn)重華村楠桿鄉(xiāng)火石村等地以1.6元左右一斤銷售給村民食用此間被告人潘某從晏某處以每斤1.2元批發(fā)價購入2100斤飼料添加劑氯化鈉運往楠桿鄉(xiāng)的金盆村復興鎮(zhèn)中山村等地當作食鹽以2元左右一斤銷售給當?shù)卮迕袷秤?span id="6ujkhdr" class="myIcon">
被告人晏某潘某銷售假食鹽被群眾舉報后公安機關在晏某處扣押了尚未售完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8.65噸經貴州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抽樣檢測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中未檢出碘成分根據(jù)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生產銷售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的行為觸犯了《刑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應當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法院認定被告人明知是飼料添加劑氯化鈉而以食鹽名義批發(fā)銷售給當?shù)厝罕娛秤?span id="4ebefym" class="myIcon">鑒于未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其所居住社區(qū)不會產生重大不良影響遂做出如上判決德江縣檢察院收到判決書后還及時建議德江縣法院依法宣告禁止二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