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音樂會所被碎瓷片割傷 經營者擔責
消費者在音樂會所包廂內上衛生間時不慎摔倒被臺階邊緣破碎陶瓷割傷左手會所經營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近日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身體權糾紛案判決被告謝彬賠償原告武偉各項損失44299.06元
2013年中秋節原告武偉所在的公司宴請所有員工至被告謝彬經營的音樂會所唱歌期間喝了啤酒的武偉在包廂內衛生間上廁所時不慎摔倒被衛生間臺階邊緣破碎陶瓷割傷左手虎口區武偉后被送入醫院接受治療花費醫療費15628.94元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在被告經營的會所唱歌與被告形成了服務合同被告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場所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在娛樂活動中因場地設施等原因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經營者應予賠償原告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后果事發時因飲酒后上衛生間導致摔傷原告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被告明知自己包廂內衛生間陶瓷已破碎不及時修善導致原告摔倒時被陶瓷割傷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酌定承擔40%的賠償責任故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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