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撞死老人,“闖紅燈免責”要細化
近日蘇州一輛救護車剛接上一位腳部受傷者隨后闖紅燈轉彎時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電動車致使60多歲的車主身亡救護車司機稱120屬于特殊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闖紅燈而死者家屬指出救護車沒有緩行也沒有拉警報且傷者傷情不重不算緊急任務目前事故正在處理中
救護車在運送病人的途中闖紅燈本意是為拯救生命因為對于那些危重病人而言搶先一秒有可能就贏得一線生機所以必須確保生命通道的通暢然而這一拯救生命的善舉卻傷害了另一條無辜的生命無論如何都是個悲劇
其實類似的悲劇早已非個例這些年屢屢在一些城市上演也一再引發爭議究其根本原因是相關的法律規定過于粗疏給了事故雙方各自解讀的空間
救護車可以闖紅燈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第一項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根據這條法律救護車闖紅燈免責并非無條件的而是有著三個前提那就是緊急任務確保安全使用警報器
但是何謂緊急任務法律卻語焉不詳在蘇州這起案件中救護車上的病人只是腳傷這種情況算得上緊急嗎從立法的初衷看之所以賦予救護車闖紅燈的特權是因為人命關天所以必須不惜一切代價打通生命通道如果救護車運送一般傷者時也可闖紅燈顯然與立法意圖相悖在社會效益上也得不償失
同樣確保安全該怎么判定也沒有客觀標準救護車闖紅燈是一種高風險行為為了確保馬路上車輛和行人的安全以及救護車本身的安全理當有一個標準操作規程否則不管三七二十一一腳油門沖過去無論如何都不可能確保安全只有駛入入路口應減速并進行觀察在確認周邊車輛行人都停止的情況下才快速通過才是謹慎的做法如果沒有標準可循把確保安全只寄托于司機主觀判斷上實在不靠譜
至于警報器的使用更存在一個法律漏洞救護車不開警報器的情況下闖紅燈車輛和行人根本得不到提前預警這種情況下怎么能做到及時避讓然而對于警報器的開啟法律規定的是可以而非是必須這意味著不拉警報闖紅燈盡管極具危險性卻是合法的此前在有的司法判例中法官就以此為依據認定救護車未鳴報警器不構成法律上的過錯這樣的合法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也難怪許多人難以接受
綜上可見緊急任務確保安全使用警報器救護車闖紅燈這三個前提有必要通過立法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救護車等特種車輛擁有道路優先通行權但優先通行權絕不該成為毫無約束的特權凡事都有萬一救護車在行駛優先通行權時有可能會造成事故和傷亡這樣的事故和傷亡是社會不可承受之重事前立好規矩打磨好每個細節才有可能把小概率的萬一盡量給抹掉
生命只有一次無論是救護車里的還是救護車外的都值得用最大的努力去保護和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