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申請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3年且至少連續2年報送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 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5. 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20家以上
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 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 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 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 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 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 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 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全國艱苦邊遠地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艱苦邊遠地區范圍和類別規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在孵和畢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