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還沒離開他就啟動沖壓機致工友當場死亡
企石鎮某電子有限公司的員工楊某操作沖壓機時未確認同事是否已安全退出沖壓范圍就啟動了沖壓按鍵導致同事被沖壓機壓住當場死亡檢察機關指控楊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向東莞市第一法院提起公訴近日該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事發
操作不慎導致工友當場死亡
楊某是企石鎮某電子有限公司的員工去年8月13日下午5時許楊某與同事唐某一起操作沖壓機他們先把鋼板放到沖床上再把鉚釘放在鋼板上面由楊某按住沖壓按鍵后沖床將鉚釘壓到鋼板上
作業期間楊某在未確認唐某已安全退出沖壓范圍的情況下就啟動了沖壓按鍵導致沖壓機壓住了唐某的頭部以及右手造成唐某當場死亡
后經法醫鑒定唐某符合頭部遭受鈍性外力致顱腦挫碎死亡案發后該公司人員立即報警楊某留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
案發后該公司與死者唐某的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已支付相關賠償費用而楊某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焦點
楊某是否經過公司培訓
庭審中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沒有提出辯護意見楊某的辯護人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基本無異議認為楊某沒有經過培訓
市第一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一人死亡的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予懲處
案發后楊某知道他人報警還留在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視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關于楊某的辯護人提出楊某沒有經過培訓的意見經查楊某多次陳述操作機器的程序也多次陳述該公司的主管人員要求其注意操作安全且楊某不是第一次操作該機器就發生事故楊某對機器的操作流程了解也會操作
楊某也陳述是由于疏忽大意在沒有確認安全的前提下操作才造成本次事故與證人證言陳述楊某有經過培訓等證據能相互引證從而可證明楊某有經過培訓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楊某違反操作程序在沒有確認安全的前提下操作造成的
根據楊某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態度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楊某沒有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