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市級瞪羚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報市級瞪羚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生產經營納稅和信用狀況良好近三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
(三)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新一代信息產業生物醫藥節能環保等行業或領域支持發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具體支持范圍根據省市工作部署由當年度申報通知確定
(四)申報企業需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滿三個會計年度)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購的企業且尚未在境內外股票市場(新三板及各類非主板股權交易市場除外)上市
(五)企業成長性指標申報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在 1000萬至 1億元近兩年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復合增長率須達到 20%上年度營業收入 1 億至 4 億元近兩年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復合增長率達到 15%上年度營業收入 4 億元以上近兩年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復合增長率達到 10%近兩年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復合增長率超過 30%的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可放寬至 500萬元
(六)企業創新能力指標申報企業持續創新能力較強近兩年年度研發投入強度(R&D)應達到 3.5%以上申報企業至少獲得發明專利授權 2 件或軟件著作權 4 件或參與制(修)訂國家行業標準 1 項
(七)企業信用指標申報企業應提供由人民銀行或其他商業銀行出具的信用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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